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7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丁○○、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正相對人丁○○之法定代理人。
2、補正系爭不動產附表中建物之基地地號、附屬建物、建物之所有權人及其權利範圍。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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