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607號
原   告  范春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黄柏源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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