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嘉煌選任辯護人莊乾城律師被告楊明珠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嘉煌選任辯護人莊乾城律師被告楊明珠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