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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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 吳文峯 代理人 吳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7年10月6日太平洋日報,茲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53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7年10月6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8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雅慧┌──────────────────────────────┐│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亞洲基因科技│98ND-00000000至│44│44000│││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2│同上│98NX-00000000│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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