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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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2號原告 莊佳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仁醫院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3,故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260元(12781×1/3=4260,元以下4捨5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