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8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成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信成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7年12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涉及於107年10月31日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之犯行,業經本院於108年
1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目前尚未確定,其涉犯加重竊盜罪之罪嫌重大,且被告曾自107年5月22日起至同年6月25日止,1個多月內侵入他人住宅竊盜4次,並先後於107年6月4日、17日、28日3度為警查獲到案,此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997號刑事案件卷宗查核屬實,則被告前已多次竊盜且為警查獲,竟仍不知警惕,於短時間內又犯本件竊盜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故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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