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基簡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英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龔英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實稱毛重零點參肆肆零公克、驗餘重零點零零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詳如後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內容,並另更正、補充記載:上開「犯罪事實」欄第10至11行「.....,業於103年1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應更正記載:「......,業於104年6月20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另補充記載:上開「犯罪事實」欄第7行「....。另警」,應補充記載:「....。龔英傑並於偵查機關及訴追犯罪公務員尚不知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人時,其主動向詢問警員 林育賢 承認自己有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論罪科刑㈠查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龔英傑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上開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欄之犯罪前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上開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加重其刑。
㈢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攔查,並於偵查機關及訴追犯罪公務員尚不知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人時,其主動向詢問警員林育賢承認自己有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此有被告107年3月25日警詢自首筆錄1件在卷可佐【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04號卷第12至13頁反面】,是其已符合上開自首規定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既有上開累犯之刑加重、上開施用毒品犯行之自首而願接受裁判之減輕其刑之二種事由,爰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㈣玆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觀察、勒戒
釋放出所後5年內,再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法院判處上揭有期徒刑確定後,另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足見戒毒意志不堅,毒癮非淺,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自屬可議,並考量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未對他人造成危害,及其施用次數、時間,被告既有上開累犯之刑加重、上開施用毒品犯行之自首而願接受裁判之減輕其刑之二種事由,爰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衡以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不富裕、業工(見同上毒偵卷第12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以鼓勵被告內心生起自我省思,並戒絕施用毒品等違法犯行,併即時醒悟自己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換毒,毒留己身害自己,尚且自己家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體,這樣做有時候,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吸毒事是那麼可笑,但身體已受損了,得不償失,所以,自己要一念當下杜絕錢換毒,好好工作存錢,日後不要再碰毒品,切勿貪圖吸毒、勿心存僥倖,否則,後悔會來不及,因此,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的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貴人?無怨無悔照顧自己的親人試問自己給多少回饋予該親人?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想通了,自己只有去掉吸毒自私、自利,以真心誠意戒掉吸毒,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要為關心自己的家人親友多想想,自己多存一些錢、多給自己一些健康平安,不要存毒於己身,自己心甘情願改過,早日回頭,永不嫌晚,這樣的心態觀念做到,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人生旅程。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著於包裝上剝離不易,應將包裝之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實稱毛重零點參肆肆零公克、驗餘重零點零零貳捌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4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件在卷可佐。是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著於包裝上剝離不易,應將包裝之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實稱毛重零點參肆肆零公克、驗餘重零點零零貳捌公克)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上開扣案毒品取樣鑑驗耗失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珮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0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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