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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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七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乙○○等背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再字第一四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自訴乙○○等背信等罪案件,對原審另案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該確定判決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提起自訴,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五款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再審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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