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04號聲請人甲○○(即和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報和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和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6年4月19日就任和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即循公司法關於清算之相關規定,於96年5月
1日向法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經本院於98年10月15日裁定准予展期至99年4月19日。茲聲請人以和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查帳核定,帳務無法確定,仍無法於期限內聲報清算完結,請求再次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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