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54號原告 呂福生 訴訟代理人 呂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燕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入出境資料(請持本裁定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二、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如被告已出境,請補正被告於大陸地區之住居所並附上載有該住居所之相關文件;如被告未出境而行蹤不明,請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三、兩造在大陸地區結婚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明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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