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19號聲請人 許正信 相對人 謝惠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7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7月16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8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清償期日為99年7月16日,於96年8月
30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等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庫德族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靜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