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林千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約教會虎尾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新約教會虎尾教會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伊甸園於17年前即與錫安山伊甸園同步成立,經過10多年的投入和付出,成效顯張,認有必要將其理念列入該法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條,業經民國103年07月27日之第四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改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觀諸如附表所示財團法人新約教會虎尾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條設立宗旨修正之內容,顯見並非屬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三條│第三條││本法人宗旨係遵照聖經,傳揚耶穌基督血│本法人宗旨係遵照聖經,傳揚耶穌基督血││水、聖靈全備真道,教導人行善除惡、伐│水、聖靈全備真道,教導人行善除惡、伐││暴救人、伸張正義、主持公道,帶進基督│暴救人、伸張正義、主持公道,帶進基督││宇宙共和國,得享人類永世的和平。│宇宙共和國,得享人類永世的和平。並與│││位於高雄市那瑪夏區之錫安聖山同時一體│││成立伊甸家園,乃為教育新約教會下一代│││神家兒女,著以聖經為本之神本教育,並│││以生活回歸伊甸之自然田園生活教育方式│││,以摒除時下年輕人好逸惡勞之惰劣習性│││,使成為敬神愛人之基督徒。特此成立虎│││尾教會伊甸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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