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3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九八計算之利息,暨給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志鴻,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102年4月止累計消費記帳金額為新臺幣47,201元正及循環利息自帳單入帳日起以年息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又如債務人未於聲請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銀行得依本項約定收取違約金,前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不得超過三期即最高新臺幣900元。
(三)詎債務人自帳單入帳日102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47,201元正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狀請鈞院鑑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深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