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98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僅就離婚部分繳納裁判費用,其餘部分再未繳納,亦未載明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按此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費用,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