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415號債權人雲林縣斗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沈明鎮 債務人精華粉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淑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萬陸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541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1年3月17日│2,210,900元│101年3月19日│PSA0000000│├──┼─────────┼───────────┼───────────┼───────────┤│002│101年3月18日│3,000,000元│101年3月19日│PSA0000000│├──┼─────────┼───────────┼───────────┼───────────┤│003│101年4月3日│3,000,000元│101年4月3日│PSA0000000│├──┼─────────┼───────────┼───────────┼───────────┤│004│101年4月3日│2,477,200元│101年4月3日│PSA0000000│├──┼─────────┼───────────┼───────────┼───────────┤│005│101年4月18日│4,618,600元│101年4月18日│PS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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