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2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馮明雄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鄭翠蘭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2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馮明雄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