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1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171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羈押中,而聲請人業於審理中已坦認犯行,希望能讓聲請人交保,回家處理家事及辦理休學等事宜,以期能安心執行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5年8月23日羈押在案。本院斟酌被告於95年1月25日上午11時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曾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之事實,業據其坦承不諱,復有尿液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佐,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嫌確實重大。且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高雄縣○○鄉○○村○○○路○○號)傳喚,均未到案,再經本院派警拘提,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此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95年7月11日高縣岡警偵字第0950008772號函及本院送達回證等件在卷可按,顯已逃亡,嗣經通緝始到案,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若非予羈押,尚難期被告得順利接受審判、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至於聲請人前揭聲請停止羈押之理由,均非足使羈押原因消滅之理由。被告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鄭永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