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35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茲限令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5,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
二、本件訴訟是否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若請求給付票款,請具狀確認,並提出票據以玆證明。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