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 許貴鳳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曾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受理後駁回,嗣經抗告亦駁回在案。本次再度聲請更生,請說明有何新事由,並提出相關事證供核。
二、聲請人、配偶及2名未成年子女楊○○、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配偶及2名未成年子女楊○○、楊○○2年內所得及財產資料,並說明是否有領取其他津貼、補助。
四、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並說明是否有領取其他津貼、補助。
五、支出部分請分項條列,且均須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與配偶扶養子女之扶養費分攤方式為何?
七、因聲請人於民國105年8月18日調解時所提民事陳報狀並無與債權人協商過程之記載,請提出由各個債權人出具之協商不成立文書,其上尚應記載聲請人所提每月可清償金額、債權人所要求之清償方案,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倪霈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呂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