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40號附民原告 劉宛睿 附民被告 蔡孟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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