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37號上訴人即被告 康宴鐘 (兼 康茂男 承受訴訟人)
康嘉麟 (兼康茂男承受訴訟人)
康文獻 (兼康茂男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康宴鐘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被繼承人 謝阿香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總價額新臺幣(下同)316萬7933元,並依康宴鐘之應繼分4分之1計算,上訴利益核定為79萬1983元(計算式:316萬7933元÷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于子寧附表:被繼承人謝阿香之遺產明細編號種類名稱或所在地(權利部分)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新臺幣)備註1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公同共有24分之1)11萬1494元(計算式:1萬2163㎡/24*220元/㎡)調字卷第131-133頁2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公同共有全部)127萬0980元(計算式:2763㎡*460元/㎡)調字卷第135-137頁3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公同共有全部)36萬9840元(計算式:804㎡*460元/㎡)調字卷第139-141頁4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公同共有全部)78萬2063元(計算式:73.09㎡*10700元/㎡)本院卷第85頁5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公同共有全部)23萬5500元調字卷第73頁、第102頁6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8元調字卷第102頁7存款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4萬3759元8存款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0)5253元9存款鹽水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3萬4723元10保單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鑫利雙喜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9萬8696元本院卷第107頁11保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險公司(雙好還本終身,保單號碼:0000000000)20萬元本院卷第137頁12保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險公司(312還本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1萬5617元共計:316萬79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