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29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黃瑞香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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