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837號聲請人 戴王雪
戴美莉
前列二人共同聲請人 戴文威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戴政光 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戴綺 、 戴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