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834號聲請人 馬邦銘
高小花
之2前列二人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 馬爕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遺產清冊。
(三)聲請人馬邦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四)聲請人高小花之身分證明文件、經公證之繼承意願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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