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819號聲請人 張雅涵
張芳榕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坤理
前列二人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張雅涵、張芳榕之法定代理人許坤理,與聲請人同屬被繼承人 張正忠 之繼承人而有利害衝突,應另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後,由特別定代理人出具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印鑑證明、為未成年人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並應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