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4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告 黃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被告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清償借款之訴,現由本院審理中,因被告住所係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區內,原告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於法顯有未合,為此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管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曾與其簽訂消費貸款借據,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900,000元,迄今仍積欠559,283元未償還,屢經催討未果,遂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上開欠款,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觀諸兩造簽立之消費貸款借據第16條,雖約定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份消費貸款借據附卷供參,然依卷附被告之戶籍資料所示,被告之戶籍地係在新竹縣,被告亦具狀聲請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12頁),而上開借據關於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係原告作為一法人,預先擬定用於同類消費貸款契約之條款而成立,對於住所地位於新竹地區之被告,顯失公平。從而,被告以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至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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