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上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簡上字第31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宥勝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113年度審簡字第1110號、第136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1702號、第11703號、第311號、第5071號,移送併辦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07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王宥勝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事實
一、王宥勝於民國112年4月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楊過 」、「 小龍女 」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由王宥勝依詐欺集團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而繳回上開詐欺集團,藉此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二、案經 黃冠霖 、 楊志豪 、 莊淳元 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中正第二分局、 顏大展 、 林亮圻 、 楊鵬英 、 林奕錡 、 蘇綉惠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林敬鈞 、 黃群富 、 謝耀東 、 徐永世 、 莊保卿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黃冠霖、楊志豪、莊淳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王宥勝於警詢、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為之不利於己之供述,均無證據證明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均得為證據。
二、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及被告對其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並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該等供述證據皆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及被告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準備程序、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12偵21792卷第13至25頁、112偵24404卷第31至40頁、113偵311卷第15至19、247至250頁、113偵5071卷第13至26頁、原審審訴831卷第79至81頁、審訴1127卷第119至121頁、本院審簡上卷第93至95、177至192頁),並有如下所示補強證據可資佐證:
㈠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244
04卷第51至53頁、第121至126頁、第75至79頁、第103至106頁、112偵21792卷第123至129頁、113偵311卷第77至78頁、第85至87頁、第103至105頁、第117至118頁、第133至134頁、第141至143頁、第155至157頁、第183至193頁、113偵5071卷第27至28頁、第29至31頁、第33至34頁、第49至51頁、第53至54頁、63至65頁)㈡告訴人楊志豪之報案資料、匯款紀錄、告訴人黃冠霖之報案
資料、匯款紀錄、告訴人莊淳元之報案資料、通話記錄、告訴人顏大展之報案資料、通話記錄、匯款紀錄、告訴人林亮圻之報案資料、通話記錄、匯款紀錄、告訴人楊鵬英之報案資料、通話記錄、匯款紀錄、告訴人林奕錡之報案資料、匯款記錄、對話紀錄、告訴人蘇綉惠之報案資料、匯款記錄、告訴人林敬鈞之報案資料、通話記錄、匯款紀錄、告訴人黃群富之報案資料、匯款記錄、告訴人謝耀東之報案資料、匯款記錄、告訴人徐永世之報案資料、告訴人莊保卿之報案資料、通話記錄、匯款紀錄、被害人 陳威羽 之報案資料、匯款紀錄、被害人 葉俞岑 之報案資料、通話記錄、匯款紀錄、被害人 陳怡伶 之報案資料、通話記錄、匯款紀錄、被害人 張汶球 之報案資料、通話記錄、匯款紀錄、被害人 許凱翔 之報案資料、通話記錄、對話紀錄、被害人 蔡宗銘 之報案資料、匯款記錄。(見112偵24404卷第127至147頁、第75至79頁、第109至119頁、第55至73頁、113偵311卷第75至76、79至81頁、第83至84、89至99頁、第131至132、135至137頁、第153、159至179頁、第181至182、195至201頁、第101、107至113頁、第115、119至129頁、第139至140、145至141頁、113偵5071卷第139至142、209至210頁、第143至147、211至213頁、第149至154、215至217頁、第187至189頁、第205至207、245頁、第191至197、241至243頁、112偵21792卷第119至
121、133至139頁)㈢附表一編號1至19「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
112偵21792卷第93、95、99至109、111至113、115、97頁、113偵5071卷第289、77、83、89、91、107、125、103、137頁、112偵24404卷第15、17、19頁、113偵311卷第51、55、
62、60、71、65頁、本院審簡上卷第87至89頁)㈣監視器畫面影像擷圖。(見112偵21792卷第35至92頁、112偵
24404卷第45至50頁、113偵311卷第37至44頁、113偵5071卷第71至73頁)。
依上開補強證據,足見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堪可採認為真。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有上揭事實欄所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新舊法比較查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又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分述如下:
㈠刑法第339條之4部分:
該條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增列第4款規定:「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有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記錄之方法犯之」,即增列加重處罰事由,對於被告本件所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並無影響,無須為新舊法比較,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論處。㈡洗錢防制法部分: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條號為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依此修正,倘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其法定刑由「7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所犯之洗錢財物並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合於新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處斷。
2.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為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被告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有該條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而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除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增加「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條件,始能適用該條項減輕其刑。又在法規競合之情形,行為該當各罪之不法構成要件時雖然須整體適用,不能割裂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要件而為論罪科刑。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係基於個別責任原則而為特別規定,並非犯罪之構成要件,自非不能割裂適用。依此,在新舊法比較之情形,自非不得本同此理處理。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論罪㈠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㈡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楊過」、「小龍女」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基於同一收取詐欺贓款之目的,於附表二所示密切接近
之時間提領同一被害人之款項之行為,此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對同一被害人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依接續犯各論以一罪。
㈣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係基於單一
之目的為之,且其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㈤113年度偵字第11702號、第11703號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4詐
騙告訴人葉俞岑部分,雖漏未敘及告訴人葉俞岑於112年4月21日22時17分許,匯款3998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113年度偵字第311號、第5071號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15詐騙告訴人黃群富部分,雖漏未敘及告訴人黃群富於112年4月21日18時許,匯款48117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惟上開部分與各該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間,均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㈥被告就上開所犯19次犯行,所詐騙之對象不相同,侵害個別
之財產法益,所為各具獨立性且出於各別犯意為之,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㈦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偵、審均自白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且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獲取犯罪所得(詳如後述),自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㈧又被告就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
犯行,原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應減刑部分,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071號併辦意旨書所載之
犯罪事實,與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702號、第11703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間,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㈩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以現今詐欺集團猖獗,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提款工作,並以洗錢手法增加檢警追緝詐欺集團幕後成員之難度,造成詐欺集團之上游主要成員得以逍遙法外,導致無辜民眾受害,嚴重損害人與人間之信賴關係,衍生嚴重社會問題,本案復查無迫不得已參與詐騙領款事宜之合理原因,難認有何顯可憫恕、情輕法重之處,且被告雖於原審與告訴人楊志豪、黃冠霖、謝耀東經調解成立,然因被告在監執行中,迄今尚未賠償分文,從而應認被告無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㈠原審以被告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1.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已分別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及修正公布,並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原審未及審酌,且未及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尚有未洽。
2.原判決漏未敘及附表一編號4告訴人葉俞岑於112年4月21日22時17分許匯款3998元,及附表一編號15告訴人黃群富於112年4月21日18時許匯款48117元之事實,容有未洽。
3.被告本案所犯並無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業如前述,原審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亦有未合。
4.被告於偵審中就其上開洗錢犯行均坦承不諱,因上開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即無從適用輕罪之洗錢防制法上開減刑規定減輕其刑,已如前述,惟原審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其刑,其法律之適用,尚有違誤。㈡從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再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且就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部分未比較新舊法,有所不當等語,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開未洽之處,核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因貪圖不正報酬,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工作,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法治觀念偏差,助長詐欺犯罪猖獗,危害社會治安,本應予以重懲,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就所涉洗錢情節於偵審中均自白不諱,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輕其刑事由,於原審審理時已與告訴人黃冠霖、楊志豪、謝耀東經調解成立(尚未屆履行期),此有原審調解筆錄3份附卷可憑(見原審審訴831卷第75至77頁、審訴1127卷第117頁),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原審審訴831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入監前之職業收入、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簡上卷第19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㈠洗錢之財物
1.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是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修正理由說明: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
2.查被告本案所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贓款,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惟被告已將該筆款項交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尚無經檢警查扣或被告個人仍得支配處分者,亦乏證據證明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款項享有共同處分權,參酌前述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修正說明意旨,認無執行沒收俾澈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且對犯罪階層較低之被告沒收全部洗錢標的,實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
查被告於警詢時雖供稱:伊的工資是1至2%,約3萬多元等語(見112偵21792卷第24頁),惟其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是從4月20幾號開始做到22號,那時對方說做完最後一天才會給伊錢,只要是吐卡就是拿提款卡領錢的案子都是最後一天才會給錢,因為伊在4月22日當天領錢領到一半被警察臨檢,就直接被羈押,所以沒有拿到犯罪所得,前開警詢筆錄伊講的共獲利3萬多是指可以拿到多少錢,不是實際真的拿到多少,伊提款真的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審簡上卷第191頁),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有實際獲得分配之報酬或其他不法利益,則依「事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應認被告並未因本案取得其他不法利得,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
六、末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訴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既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度,已不符合得為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除撤銷原判決外,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被告、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二審管轄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陳師敏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師敏移送併辦,檢察官高怡修提起上訴及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詐欺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罪名及宣告刑1陳威羽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1日,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來電,佯稱:訂單扣款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112年4月21日18時38分許49,988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2年4月21日18時40分許49,989元112年4月21日19時18分許49,988元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1日19時20分許49,989元112年4月21日19時40分許20,012元112年4月21日19時43分許79,894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2日0時1分許149,988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2日0時4分許49,988元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2日0時6分許49,988元112年4月22日0時7分許49,989元112年4月22日0時30分許29,981元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2日0時44分許29,985元112年4月22日0時49分許29,985元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楊志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1日,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來電,佯稱:因駭客入侵造成重複訂單,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112年4月21日18時2分許99,987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2年4月21日18時4分許99,987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1日18時36分許49,989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1日18時37分許49,989元112年4月21日18時44分許49,989元112年4月21日18時45分許49,989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1日19時22分許29,989元112年4月21日19時25分許19,989元112年4月21日20時許14,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1日19時36分許30,000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1日19時39分許30,000元112年4月21日19時49分許30,000元112年4月21日19時52分許9,989元112年4月21日19時57分許29,985元112年4月21日22時30分許3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1日22時35分許13,000元112年4月22日0時17分許49,991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9,992元112年4月22日0時18分許112年4月22日0時10分許88,999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2日0時13分許22,013元112年4月22日0時40分許59,897元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2日0時48分許39,994元112年4月22日0時29分許29,993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2日0時59分許29,996元112年4月22日1時6分許29,985元112年4月22日1時12分許30,000元112年4月22日1時17分許30,000元3黃冠霖(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1日16時40分許,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來電,佯稱:黃冠霖之信用卡遭盜刷,經工程師攔截後可補償購物金,惟須按指示操作以確認帳戶使用安全云云。112年4月21日17時56分許49,986元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2年4月21日17時57分許49,988元112年4月21日18時8分許49,990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1日18時10分許49,987元112年4月21日18時34分許99,986元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1日18時36分許49,989元112年4月21日18時41分許49,987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2日0時15分許49,986元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葉俞岑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1日21時21分許,假冒網路書店客服來電,佯稱:誤將 蔡俞岑 之資料輸入為經銷商,須依指示取消請款云云。112年4月21日22時12分許23,123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112年4月21日22時15分許19,986元112年4月21日22時17分許3,998元5莊淳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1日18時40分許,假冒保健食品業者客服來電,佯稱:因員工操作失誤多訂一筆訂單,須依指示取消訂單云云。112年4月21日19時35分許99,987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2年4月21日19時39分許49,987元6顏大展(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0日,假冒網路電商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系統故障誤刷款項,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112年4月20日18時16分許99,989元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7林亮圻(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0日17時55分許,假冒網路書店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公司職員誤刷款項,須依指示取消付款云云。112年4月20日18時30分許49,984元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2年4月20日18時37分許18,123元112年4月20日18時44分許51,989元112年4月20日19時15分許17,12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陳怡伶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0日17時46分許,假冒網路電商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系統錯誤造成重複訂單,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112年4月20日18時49分許47,20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112年4月20日18時57分許8,007元112年4月20日19時15分許9,999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0日19時18分許7,013元9張汶球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0日17時30分許,假冒網路電商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盜刷款項,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112年4月20日19時4分許22,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112年4月20日19時40分許3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0日19時50分許28,985元10楊鵬英(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0日17時許,假冒網路電商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有非屬於楊鵬英消費之商品遭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112年4月20日19時7分許35,123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11許凱翔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0日,假冒網路電商業者人員來電,佯稱:因系統錯誤設定導致誤刷款項,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112年4月20日19時47分許18,126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12林奕錡(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0日18時許,假冒銀行人員來電,佯稱:因系統錯誤設定導致多扣款項,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112年4月20日18時47分許28,123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12年4月20日19時5分許49,982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0日19時8分許49,123元13蘇綉惠(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0日17時19分許,假冒網路電商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誤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112年4月20日18時11分29,98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112年4月20日18時25分許29,985元112年4月20日18時41分許30,000元14林敬鈞(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1日16時36分許,假冒網路電商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其會員儲值金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112年4月21日17時26分許49,986元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112年4月21日17時28分許44,006元15黃群富(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1日16時30分許,假冒網路電商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系統故障誤刷款項,須依指示解除付款云云。112年4月21日17時31分許26,026元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12年4月21日17時56分許49,976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1日18時許48,117元16謝耀東(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1日16時54分許,假冒網路電商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將謝耀東當成廠商將遭扣款,須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112年4月21日17時53分許20,123元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112年4月21日18時1分許29,987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1日18時8分許19,985元17徐永世(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1日16時58分許,假冒網路電商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駭客入侵造成重複訂單,須依指示解除訂單云云。112年4月21日18時14分許29,986元合庫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18蔡宗銘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1日19時4分許,假冒網路電商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駭客入侵造成重複訂單,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112年4月21日19時6分許49,987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112年4月21日19時8分許18,998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4月21日19時45分許18,123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9莊保卿(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1日20時8分許,假冒網路電商公司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刷款項,須依指示解除付款云云。112年4月21日21時11分許30,096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二:
編號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帳戶提款金額(新臺幣)1112年4月20日18時30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2112年4月20日18時31分許20,000元3112年4月20日18時32分許20,000元4112年4月20日18時33分許20,000元5112年4月20日18時34分許20,000元6112年4月20日19時5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30,000元7112年4月20日19時6分許30,000元8112年4月20日19時6分許30,000元9112年4月20日19時7分許30,000元10112年4月20日19時27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0,000元11112年4月20日19時28分許60,000元12112年4月20日19時29分許30,000元13112年4月20日19時31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0,000元14112年4月20日19時33分許60,000元15112年4月20日19時34分許9,000元16112年4月20日19時54分許臺北市○○區○○○路0號18,000元17112年4月20日19時50分許臺北市○○區○○○路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0,000元18112年4月20日19時51分許29,000元19112年4月20日18時43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0,000元20112年4月20日19時19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28,000元21112年4月21日17時41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30,000元22112年4月21日17時42分許30,000元23112年4月21日17時43分許30,000元24112年4月21日17時44分許30,000元25112年4月21日18時許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30,000元26112年4月21日18時許30,000元27112年4月21日18時1分許30,000元28112年4月21日18時2分許30,000元29112年4月21日18時9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0號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30,000元30112年4月21日18時10分許30,000元31112年4月21日18時10分許30,000元32112年4月21日18時11分許9,000元33112年4月21日18時20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0,000元34112年4月21日18時21分許60,000元35112年4月21日18時22分許30,000元36112年4月21日19時20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37112年4月21日19時21分許20,000元38112年4月21日19時21分許20,000元39112年4月21日19時22分許20,000元40112年4月21日19時22分許19,000元41112年4月21日19時23分許20,000元42112年4月21日19時31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000元43112年4月21日19時32分許49,000元44112年4月21日20時17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0,000元45112年4月21日20時17分許60,000元46112年4月21日20時18分許30,000元47112年4月21日21時50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0,000元48112年4月21日22時22分許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47,000元49112年4月21日22時37分許43,000元50112年4月21日19時15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0,000元51112年4月21日19時16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0,000元52112年4月21日19時16分許30,000元53112年4月22日0時7分許60,000元54112年4月22日0時7分許60,000元55112年4月22日0時8分許30,000元56112年4月21日19時1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000元57112年4月21日19時2分許50,000元58112年4月22日0時1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0,000元59112年4月22日0時19分許49,000元60112年4月21日19時5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000元61112年4月21日19時7分許49,000元62112年4月22日0時22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0,000元63112年4月22日0時23分許20,000元64112年4月22日0時24分許20,000元65112年4月22日0時2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0,000元66112年4月22日0時27分許20,000元67112年4月22日0時28分許11,000元68112年4月21日20時許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0,000元69112年4月21日20時1分許60,000元70112年4月21日20時3分許30,000元71112年4月22日0時45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0,000元72112年4月22日0時46分許40,000元73112年4月21日19時42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74112年4月21日19時46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75112年4月21日19時47分許20,000元76112年4月21日19時48分許20,000元77112年4月21日19時50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78112年4月21日19時51分許20,000元79112年4月22日0時55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0,000元80112年4月22日0時56分許20,000元81112年4月22日0時57分許20,000元82112年4月22日0時57分許20,000元83112年4月22日0時58分許20,000元84112年4月22日0時59分許10,000元85112年4月21日18時25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86112年4月21日18時25分許20,000元87112年4月21日18時26分許20,000元88112年4月21日18時27分許20,000元89112年4月21日18時28分許20,000元90112年4月21日18時29分許20,000元91112年4月21日18時29分許20,000元92112年4月21日18時30分許8,000元93112年4月22日1時1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0,000元94112年4月22日1時2分許30,000元95112年4月22日1時3分許30,000元96112年4月22日1時4分許30,000元97112年4月22日1時5分許10,000元98112年4月21日20時27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29,000元99112年4月21日21時13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21,000元100112年4月22日1時15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0,000元101112年4月22日1時18分許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