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國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國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國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於98年間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9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惟受刑人復於同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1年2月部分接續執行,於98年4月30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399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3月1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75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茲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訛,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