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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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聖德被告張今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聖德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聖德因被告張今是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業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月12日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南檢 欽丁 99執字第5751號字第63931、69932號通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5751號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張今是於99年10月26日提出之刑事聲請延緩執行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南檢欽丁99執5751字第69402、70895、70894、70893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99年11月29日南市警一刑字第09941450160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99年11月24日南縣永警偵字第0990024992號函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99年11月26日南市警五刑字第09945401670號函暨檢附之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