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31號原告 吳方 昔金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被告 賴荔雄 即 賴麗紅 訴訟代理人 林永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