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4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洪李金雀 債務人 洪志維 債務人 洪志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洪正雄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零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