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小上字第32號上訴人 謝喬毅 被上訴人 吳建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於民國109年4月7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109年度新小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一)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民國106年5月間因居住的房屋天花板滴水,而發現被上訴人承攬的房屋屋頂防水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具有瑕疵,惟卻未於瑕疵發現1年內,即107年5月前提起本件訴訟,上訴人就系爭工程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消滅等語。惟系爭工程為建築物修繕,漏水工程應屬重大修繕,應適用民法第499條5年之消滅時效,此有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140號判決可參。
(二)又本件不動產修繕之法律關係為承攬,瑕疵擔保請求權與因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為請求權競合,時效各自進行,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289號、87年台上字第524號判決見解認定可以到15年時效。而上訴人曾於106年請被上訴人修繕系爭工程,但被上訴人並無修繕妥當,故被上訴人之修繕有瑕疵,尚未修繕好,不能隨便處理後拖延1年後就不負責任。當初被上訴人施工完成後沒有會同上訴人驗收就來催討工程款,上訴人事後多次反應有滲漏水問題,但遭被上訴人推託。上訴人的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得依本件承攬契約向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為此,提起本件上訴等語。
(三)並聲明:原判決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5,5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此觀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自明。次按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狀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則依前開說明,上訴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且上訴理由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始符合上訴程式。惟觀諸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僅係認為原審就上訴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系爭工程有無驗收完成等事實認定不當,所執理由,經核均屬原審本於證據法則、自由心證所為之事實認定,係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範圍,並非違背法令之情形。且上訴人亦未另行具體指明原判決違反之法令條項及違背何種內容之論理法則,更未指明原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二)至上訴人主張其亦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云云。惟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亦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僅依承攬契約之瑕疵擔保請求權為主張,其前開依照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之主張,核屬訴之追加,並不得於本件小額訴訟之第二審程序為之,本院亦不得審究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從而,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不當,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並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本件小額事件之上訴既經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即第二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及第78條規定,應由敗訴之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淑惠
法官李杭倫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