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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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4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4693號債權人 許煒祥 代理人 白龍興 債務人 林美惠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明意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債權人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3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函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帳號、勞保投保、保險、財產所得資料,惟本院轄區並無應執行之標的,復經職權查得債務人二人現均設籍於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號2樓,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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