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621號聲請人 賴振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春鈴 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賴春鈴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576號裁定准予對相對人財產假扣押,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執全助字第215號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起訴,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債務人若已聲請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嗣又重複為聲請,自無必要,法院應將其嗣後所為限期起訴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576號裁定准予在案。惟聲請人業已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就假扣押之本案請求為起訴,經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51號裁定准許,是本件聲請人顯係重複聲請,已無再行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