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原告甲○
(代號3484-HV10104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蔡嘉裕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