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立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立鴻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立鴻因強制性交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王立鴻因強制性交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許文章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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