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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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9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雅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12年3月1日7時2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屯區甘肅路1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之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狀,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疏於注意及此,未預先換入內側車道,即不當沿慢車道進入路口搶先左轉彎,適告訴人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子即告訴人乙○○(100年生,未滿18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沿臺中市西屯區甘肅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自對向車道直行駛至該處,因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告訴人丙○○因而受有右第一腳趾近端指節骨折以及右小腿、雙膝、右肘挫擦傷等傷害;告訴人乙○○則受有右膝、右掌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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