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美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性別部分應更正為「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性別原記載為「女」,惟經調閱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發現此部分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正確之性別「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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