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499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丁○○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丁○○、丙○○、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