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59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延長羈押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嗣於九十六年六月六日,以抗告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乃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自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二、抗告人以其在家中無兄弟姊妹,無法照顧母親,家中靠其承擔經濟來源,其父親因肝硬化過世多年,母親亦六十幾歲,因故發生車禍,經常需至醫院觀察,其擔心母親身體健康,其有固定住居所,並無逃亡之虞,且其對被害人深感悔意,希望被害人給予其改過自新之機會,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惟抗告人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情形,執行羈押後,其原因是否已經消滅,應否延長羈押,原審法院本有認定裁量之職權,且本院審核結果,亦認原裁定於法無違。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以與本件羈押原因或羈押必要性無關之事項,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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