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57號
原 告 蔡逢源
原告與被告良隴工業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