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 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調偵字第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樸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爰審酌被告於因酒後駕車
撞及第三人已造成他人損害,竟還當場出言不遜且拒絕警察
到場執法,顯見其反社會性格與藐視規範之行為特質,其另
涉恐嚇罪嫌固經不起訴處分,然從其犯後態度,顯見非處以
相當刑罰,顯難遏止其反社會行為,復斟酌被告之前科紀錄
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標準,以
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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