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載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淑芬附件:
上訴理由書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