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96號聲請人 王南萍 相對人 單蓉芬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請(廳民一字第02696號參照)。再按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又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準此,如原記載人於票據之發票日上為改寫,然未於改寫處簽名,即不生改寫之效力,然該票據並非當然無效,仍應以原記載之文義為準,倘原記載之文義已模糊不清,而達難以辨識之程度,則該票據方當然無效。經查,附表二編號一之本票,未載到期日,附表二編號二之本票,發票日之記載就「月」之部分,經改寫且未蓋章,應以改寫前日期為準,惟無法辨識改寫前之日期為何,均屬無效票據。另附表二編號三之本票,所載到期日為民國104年1月16日,聲請人主張於民國103年6月16日為提示,乃係於到期日前之提示,應不生提示效力,依上開說明,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另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本票,其到期日僅記載「年」,而未詳載其「月、日」,其到期日既無法特定,自應視為無記載,視為見票即付之票據,以提示日即104年3月24日為利息起算日。
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本票,其到期日之「年」經改寫,惟改寫處並無簽名或蓋章,依上開說明,此項改寫不生效力,仍應以改寫前之文意負責,惟改寫前之年份無法辨識,應認即該本票無到記日之記載,為見票即付之票據,並以提示日即104年5月16日為利息起算日。聲請人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定有明文。經查,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本票,其上記載金額之文字為「壹拾萬元」與號碼為「10000」不符,依上開說明,自應以文字「新臺幣壹拾萬元」為準,而聲請人亦聲請「新臺幣壹拾萬元」,故該部分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一:│├──┬───────┬─────┬───────┬───────┬────┤│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票據號碼│││(民國)│(新臺幣)│(民國)│算日(民國)││├──┼───────┼─────┼───────┼───────┼────┤│001│104年3月24日│250,000元│無法辨識│104年3月24日│0000000│├──┼───────┼─────┼───────┼───────┼────┤│002│103年6月16日│100,000元│無法辨識│104年5月16日│645213│├──┼───────┼─────┼───────┼───────┼────┤│003│103年6月16日│100,000元│104年3月16日│104年3月16日│645211│├──┼───────┼─────┼───────┼───────┼────┤│004│103年7月30日│100,000元│103年8月30日│103年8月30日│645201│├──┼───────┼─────┼───────┼───────┼────┤│005│103年6月16日│100,000元│103年12月16日│103年12月16日│645208│├──┼───────┼─────┼───────┼───────┼────┤│006│103年6月16日│100,000元│104年6月16日│104年6月16日│645214│├──┼───────┼─────┼───────┼───────┼────┤│007│103年6月16日│100,000元│104年7月16日│104年7月16日│645215│├──┼───────┼─────┼───────┼───────┼────┤│008│103年6月16日│100,000元│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645218│├──┼───────┼─────┼───────┼───────┼────┤│009│103年9月1日│150,000元│未載│103年9月1日│645219│├──┼───────┼─────┼───────┼───────┼────┤│010│103年11月20日│100,000元│未載│103年11月20日│645220│└──┴───────┴─────┴───────┴───────┴────┘┌─────────────────────────────────────┐│附表二:│├──┬───────┬─────┬───────┬───────┬────┤│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民國)│(新臺幣)│(民國)│(民國)││├──┼───────┼─────┼───────┼───────┼────┤│001│未載│100,000元│103年11月16日│103年11月16日│645207│├──┼───────┼─────┼───────┼───────┼────┤│002│無法辨識│400,000元│103年11月21日│103年12月21日│645221│├──┼───────┼─────┼───────┼───────┼────┤│003│103年6月16日│100,000元│104年1月16日│103年6月16日│64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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