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債權人 張世昌 債務人 林月嬌林榮同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遲延利息,暨按每百元日息捌分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遲延利息,暨按每百元日息捌分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遲延利息,暨按每百元日息捌分計算之違約金。(四)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遲延利息,暨按每百元日息捌分計算之違約金。(五)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遲延利息,暨按每百元日息捌分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查本件雖約定按每百元日息捌分(換算年息為百分之二十九點二)計算之利息與遲延利息,惟依民法第205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以,逾最高利率之限制年息20%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