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887號
原   告  陳月英
被   告  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銅鑼鄉竹森村7鄰竹森53號,此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又本件票據付款地亦在
苗栗縣轄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等規定,
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