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港劇「和味濃情」重製光碟肆片、掛號信封袋壹只、光碟包裝盒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世勛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該署以98年度偵字第28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碟4片、掛號信封袋1只及光碟包裝盒2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嫌,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7月9日以98年度偵字第2816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扣案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港劇「和味濃情」重製光碟4片、掛號信封袋1只及光碟包裝盒2個,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陳虹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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