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104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