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告 蔡沄諭 原告 曾欣儀 被告 賴志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易字第3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魏志修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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