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727號債權人 蔡明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元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台端所附匯票抬頭非「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故本院無法入帳。)
二、請提出債務人曾元宗向台端所借各筆借款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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